我们的产品燃烧性能等级是什么?
1、首先根据定义——我们的产品(挂板、型板、彩瓦)属于 平板状建筑材料
2、根据检测内容:
燃烧增长速率指数figra0.2mj≤120w/s 检验结果116 符合
600s的总放热量≤7.5mj 检验结果2.9 符合
火焰横向蔓延未达到试样长翼边缘 检验结果未达到 符合
60s内焰尖高度≤150 检验结果<150 符合
60s内无燃烧滴落物引燃滤纸现象 检验结果无 符合
600s内总产烟量≤200,吊顶改造,检验结果103 符合
烟气生成速率指数≤180 检验结果 49 符合
600s内无燃烧滴落物/微粒 ,检验结果 无 符合
根据平板状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分级判据,我们的产品均达标,所以我们的产品燃烧性能为b1级
燃烧增长速率***指试样燃烧的热释放速率值与对应时间比值的值,用于燃烧性能分级。
燃烧滴落物/微粒***指在燃烧实验过程中,从试样---离的物质或微粒。
烟气生成速率指数***指试样燃烧烟气产生速率与其对应时间比值的值。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车间吊顶改造 防腐耐酸防火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吊顶改造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化工厂吊顶改造 耐酸防腐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
吊顶改造3.4.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间的防火间距是重要的建筑防火措施,本条确定了厂房之间,厂房与乙、丙、丁、戊类仓库,厂房与民用建筑及其他建筑物的基本防火间距。各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在本规范第3.5.1条中作了规定,本条不再重复。
(1) 由于厂房生产类别、高度不同,仓库吊顶改造 防腐耐酸板,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也有所区别。对于受用地---,在执行本条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有困难时,允许采取可以有效防止火灾在建筑物之间蔓延的等效措施后减小其间距。
(2) 本规范第3.4.1条及其注1中所指“民用建筑”,包括设置在厂区内独立建造的办公、实验研究、食堂、浴室等不具有生产或仓储功能的建筑。为厂房生产服务而专设的辅助生活用房,有的与厂房组合建造在同一座建筑内,有的为满足通风采光需要,将生活用房与厂房分开布置。为方便生产工作联系和节约用地,丙、丁、戊类厂房与所属的辅助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为6m。生活用房是指车间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锅炉房)、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
考虑到戊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较小,对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作了调整,但戊类厂房与其他生产类别的厂房或仓库的防火间距,仍需执行本规范第3.4.1条、第3.5.1条和第3.5.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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